◎ 關務特考小簡介
關 務人員之管理,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本 考試設有三 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各等別並分設關 務類及技 術類二類別。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 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所屬各地區關稅局訓練, 訓練 期間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以外之機關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2年 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 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工作內容:本考試錄取人員除 五等考試技術類船舶駕駛科錄取人員,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及巡補艦擔任艦艇上勤務外, 其餘各等別、類別、科別錄取人員不分考試等別、類別及科別,均須經 歷進 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之歷練。錄 取人員分發後,不得以性別、體能或其他個人因素為由,拒絕工作指派。
◎ 考 試資格與薪資
等別 | 類組 | 學歷 | 年齡 | 本俸 | 專業加幾 | 基本月收入 |
三等 | 關 務類 | 獨 立學院以上 | 18 歲 以 上 | 24,080 | 22,640 | 46,720 |
技 術類 | 獨 立學院本科系 | |||||
四等 | 關 務類 | 高 中職 | 78,890 | 18,630 | 36,520 | |
技 術類 | 高 職本科系 | |||||
五等 | 技 術類 | 具 航海執照 | 11,280 | 17,900 | 29,180 |
◎ 考試時間、地點、 分發規定
考試時間 | 考試地點 | 錄取分發區 | 轉調限制 |
每年12月報名 隔年3月考試 | 台北 台中 高雄 |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 發,係按分發作業當時,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職缺所需人數,依考試成績高低,選填志願,依序分發。 |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原單位二年 + 所屬機關四年 |
報名方式 |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 作業 |
◎ 訓練、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等別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
三等 四等 | 關務類 | 一般行政 |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 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 進 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 |
財稅行政 | ||||
關稅法務 | ||||
關稅會計 | ||||
關稅統計 | ||||
技術類 | 機械工程 | |||
電機工程 | ||||
化學工程 | ||||
資訊處理 | ||||
五等 | 技術 | 船舶駕駛 |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 所屬基隆、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 在各通商口岸海關 巡緝艇及巡補艇擔任艦艇上勤務。 |
機輪工程 | ||||
註:除五等錄取人 員外,其餘三、四等人員為增加業務歷練,不分考試類別及科別,均須從事上述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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