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史倩玲 2012-05-24 22: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考試院院會24日通過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1條、第7條修正草案,懷孕婦女可以保留筆試成績,於下次考試再測驗體能。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這是基於憲法第7條禁止歧視、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締約國對於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應受特別保護」與100年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定。

 

未來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國家考試中的體能測驗者,可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後,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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