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特考小簡介

    關 務人員之管理,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本 考試設有三 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各等別並分設關 務類技 術類二類別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財 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所屬各地區關稅局訓練, 訓練 期間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以外之機關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2年 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 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工作內容:本考試錄取人員除 五等考試技術類船舶駕駛科錄取人員,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及巡補艦擔任艦艇上勤務外, 其餘各等別、類別、科別錄取人員不分考試等別、類別及科別,均須經 歷進 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之歷練。錄 取人員分發後,不得以性別、體能或其他個人因素為由,拒絕工作指派。

 

  考 試資格與薪資

等別

類組

學歷

年齡

本俸

專業加幾

基本月收入

三等

關 務類

獨 立學院以上

18

24,080

22,640

46,720

技 術類

獨 立學院本科系

四等

關 務類

高 中職

78,890

18,630

36,520

技 術類

高 職本科系

五等

技 術類

具 航海執照

11,280

17,900

29,180

 

  考試時間、地點、 分發規定

考試時間

考試地點

錄取分發區

轉調限制

每年12月報名

隔年3月考試

台北

台中

高雄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 發,係按分發作業當時,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職缺所需人數,依考試成績高低,選填志願,依序分發。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原單位二年 + 所屬機關四年

報名方式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 作業

 

 

 

 

 訓練、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等別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三等

四等

關務類

一般行政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 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進 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

財稅行政

關稅法務

關稅會計

關稅統計

技術類

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化學工程

資訊處理

五等

技術

船舶駕駛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 所屬基隆、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在各通商口岸海關 巡緝艇及巡補艇擔任艦艇上勤務。  

機輪工程

註:除五等錄取人 員外,其餘三、四等人員為增加業務歷練,不分考試類別及科別,均須從事上述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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